医疗秩序
医疗场所是救死扶伤、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。干扰和影响公共医疗秩序,是对其他患者医疗权利的侵权。当患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合法维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卫生部、公安部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《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,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:
(一)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;
(二)故意损坏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(三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:
(四)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(五)占据医疗办公场所,影响正常工作、诊疗活动的;
(六)在医疗机构悬挂横幅、私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焚烧纸钱、干扰诊疗环境的;
(七)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,经劝说无效的:
(八)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。
关于患者遗体停放的说明: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,其遗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,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,逾期不处理的尸体,医疗机构在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后,有权利按医疗机构内部规定对尸体进行处理。
此外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患者在医院死亡后,患者家属有故意将患者遗体滞留于医疗或病房内,甚至摆设灵堂、花圈,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,医疗机构有权利制止并上报公安部门;患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扫一扫二维码,关注虹姐彩色印刷图片库官方微博微信
了解虹姐彩色印刷图片库最新活动信息和专家坐诊通知!
24小时服务电话
工作时间:0631-5312827(咨询电话) / 0631-5303116(投诉类电话)
非工作时间:0631-5303112(非工作时间)
地址:威海市青岛北路29号
邮编:264200
传真:0631-5322773
邮箱:[email protected]
乘车路线:K1,K2,K3,K6,1,11,12,20,21,23,24,26,
27,33,36,37,41,43,49, 50,52,53,101,103,104,
106,107,108,109,110,112,115,117,118到中医院站下车。
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本站信息 网站信息仅供参考,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