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院病历复印、查阅服务指南
发布时间:2021-08-17
一、事项名称
住院病历复印、查阅
二、受理科室及办理地点
受理科室: 病案室。
办理地点: 门诊楼一楼西大厅便民服务中心
三、受理时间
上午7:40-11:30,下午13:30-16:30(冬令)
14:00-17:00(夏令)。
四、办理依据: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版)》(国卫医发〔2013〕31号)
五、 申请材料: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版)》(国卫医发〔2013〕31号)第十八条:“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。”
1)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2)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;
3)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;
4)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,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;
第二十条:“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,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:
(1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:
(2)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(3)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: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六、基本流程:
(1)提出书面申请,当场复印所需内容或者办理顺丰邮寄快递病历业务。
(2)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便民服务中心复制、查阅住院病历。
(3)关注虹姐彩色印刷图片库微信服务号,按照病历复印流程申请网上办理,顺丰邮寄快递病历。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:
《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[2016] 72号),0.5元/张。快递费用自理。
八、办理时限:患者出院后10天(节假日、未扫描的老病历除外不能现场复印,需提前预约或者办理邮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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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,33,36,37,41,43,49, 50,52,53,101,103,104,
106,107,108,109,110,112,115,117,118到中医院站下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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